因为"免、抵、退"税办法影响企业应征税源,进而减少税收收入。根据"免、抵、退"税办法的规定,"免、抵、退"税中的"免"税是指对企业出口货物免征本环节应缴的增值税;"抵"税是指对企业出口货物中包含的进项税金在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中予以抵顶;"退"税是指当企业一定时期内应抵顶的税额大于应纳税额而未抵顶完时,经主管退税机关批准,对未抵完的予以退税。从上述定义不难看出,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由于其出口货物的应缴税金免征,并且出口货物所包含的进项税金要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款中予以抵顶,因而相比不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时,企业在财务核算和纳税申报时计算的应缴税金势必大大减少,企业直接申报缴纳的税收收入也就相应减少。企业出口货物占的比重越高,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减少的税源和收入也就越多。增值税收入减少,随之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也相应减少。
当期应纳税额=内销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免抵退税额=外销收入×退税率。按当期应纳税额的绝对值与免抵退税额比较,较小的金额就是出口退税额,然后用免抵退税额减去出口退税额就是免抵税额。
银行不会因为债务人得了重病就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如果债务人没有钱来还款的,银行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用债务人的其他合法财产来抵扣债务,或者等债务人有财产可执行了再继续执行。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38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