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就有明确的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1、提取事业单位负担部分住房公积金,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事业支出—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
贷: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
2、从工资中扣个人负担部分住房公积金,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基本工资等,
贷: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
3、缴纳时(后附回单),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
借:其他应付款——住房公积金,
贷:银行存款。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分为两部分,分别是职工所在单位和劳动个人的缴纳,劳动个人缴纳的部分是由单位进行代为扣除,还有就是单位缴纳的另外一部分存入到住房公积金的个人账户当中,这里除了国企之外,住房公积金不要求也不强制个人的储蓄。
个人缴费=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单位缴费一样。住房公积金是单位为职工参保的,个人帐户由个人50%,单位50%组成。
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基数是员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这个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当地社平工资的60%,不得高于300%。缴纳的比例是5%-12%,用人单位可在这个范围内自行决定。
住房公积金是在银行开设的专有用户进行专有管理,是不会以现今的形式进行发放的,只能用于购买住房或者缴纳房租的过程。职工只有在退休,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是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户口迁出原居住城市的情况下,本人才可以到对应地区领取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