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目前,对于房屋征收,主要有两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很好理解,就是征收人按照评估价格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以货币形式给予补偿。
一般情况下,被征收人拿到补偿资金后,在市场上自行选购自己的住房。产权调换一般是指征收人用自己开发或购买的房屋与被征收的房屋对换,并结清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之间的差价。产权调换要考虑到被征收人对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方面的要求。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内容有:
1、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2、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3、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法律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