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政府拆迁补偿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一)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二)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等。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个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1、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2、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3、【法律依据】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5、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6、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房屋拆迁是指拆迁人即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出于非公共利益的目的,根据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在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对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予以补偿、安置。
2、可以说,房屋拆迁是房屋征收后所进行的一种事实行为,即“房子拆除”“被征收人搬迁”。房屋征收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问题,而房屋拆迁则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问题,包括征收后的一个后续履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