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分包给个人是不可以按差额纳税管理的。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建筑分包给个人,增值税应纳税额=不含税收入*征收率。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建筑分包给个人,增值税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建筑工程差额征税是指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公告第17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公告第53号的规定,建筑企业差额征增值税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建筑企业总承包方必须发生分包行为,其中分包包括专业分包、清包工分包和劳务分包行为。
(2)如果是在工程施工所在地差额预缴增值税,则建筑企业必须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如果建筑企业公司注册地与建筑服务发生地是同一个国税局管辖地,则不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交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对于建筑劳务分包公司差额征税,可以这样处理: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支付的分包款可以扣除。
分包款扣除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表第6行“3%征收率的项目”填列本月可以扣除的分包款,第1列“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填入本月全部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取得的含税销售额第5列“本期实际扣除金额”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2行“3%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第12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