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本单位员工的票据与公司的业务若是相关,只要是实际支出了,都应入账,比如为客户报销的住宿费、车费等可以计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比如支付他人的劳务费可以计入:管理费用-劳务报酬,按照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非本单位员工的票据与公司的业务若不相关,与公司取得收入经营无关的费用不论如何入账,应该全部做纳税调增,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外部人员发生的费用,如果这个费用是由单位据实负担的,是可以在单位报销入账的。
公司实际业务支付的费用都是可以报销入账的,比如期间费用的各项明细,办公费、房租、水电、通信费、服务费、福利费等等,比如购买的原材料、库存商品、低值易耗品等。企业根据费用支出的发票计入到对应科目,贷方则根据实际情况来计入,比如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付款等。
1、发生保险事故后,相应损失首先应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2、法律依据:
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4、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