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2、监理单位工程竣工质量评价报告;
3、勘察单位勘察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
4、设计单位设计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
5、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或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6、竣工验收存在问题整改通知书;
7、竣工验收存在问题整改验收意见书;
8、工程的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通知及重新组织竣工验收通知书;
9、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10、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11、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12、定向销售商品房或职工集资住宅的用户签收意见表;
13、工程质量保修合同;
1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15、竣工图。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资料主要有:
1、地基验槽记录;
2、基桩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3、地基处理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4、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5、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6、特殊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7、线路敷设验收报告等。
【法律依据】
根据《建筑法》第五条,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施工工程质量要求的内容有:
1、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质量验收报告;
2、若在自检的过程中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立即整改,且在整改完成后提交竣工报告;
3、施工单位需自行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自检;
4、主体结构以及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验收工作应由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负责人负责。
【法律依据】
根据《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按事故造成损失程度分级,工程质量事故的类型有: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