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轻伤,如果不构成伤残的,可以获得的赔偿主要有:医疗费用,误工工资等。
2、【法律依据】
3、《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4、(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5、(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6、(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7、(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8、(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9、(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10、(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11、(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12、(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工伤期间,如果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可以要求单位承担相关的工伤待遇。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2、(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3、(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5、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