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司法实践来看,重大误解包括如下几种情形:
(1)对合同的性质发生误解;
(2)对当事人特定身份的认识错误;
(3)对标的物性质的误解;
(4)对标的物质量的认识错误;
(5)对标的物价值的误解。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是:因误解而表达意思的人。一定是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重大误解必须是对合同内容的重大误解,从而导致合同的订立,从而使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误解是由于误解一方的过错造成的,而不是由于另一方的欺骗或不当影响。误解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可能给误解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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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误解指的是一方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导致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而订立了合同。合同是否构成重大误解,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定。
2、【法律依据】
3、《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4、(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5、(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6、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7、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