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具体而言,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所以,70号公告称为方便纳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纳税人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税对象是指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计算方法:按照土地增值税税率表,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土地增值税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土地增值税税率为50%。按照土地增值税税率表,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扣除项目金额,主要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1、一般企业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等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交的土地增值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2、一般企业土地使用权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的,转让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
借:银行存款累计摊销。
贷:无形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营业外收入(或借:营业外支出)。
3、兼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应由当期负担的土地增值税,通过“其他业务成本”科目核算: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4、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将土地增值税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