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赔偿金计算标准如下: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经济生产批量公式为年总成本等于年维持费加年补充订货费加年购买费,经济生产批量又称经济生产量,由于生产系统调整准备时间的存在,在补充成品库存的生产中有一个一次生产多少最经济的问题,在经济订货批量模型中,相关成本最终确定为两项,即变动订货成本和变动储存成本,在确定经济生产批量时,以生产准备成本替代订货成本,而储存成本内容不变,经济生产批量是生产中大量使用的模型,在包装企业中,经济批量生产应用比较广泛。
1、经济赔偿金的计算基数是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如果月平均工资超过社会平均工资三倍的,按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计算。经济赔偿金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法律依据】:
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4、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5、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6、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经济补偿自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开始工作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劳动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