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执行完毕后申诉是可以的。因为刑事案件的申诉期限规定的是在刑罚执行完毕后的两年之内,所以,缓刑执行完毕只要没有超过两年,在有确切的证据的情况下原审被告人都可以依法提出申诉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申诉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两年内提出的申诉,应当受理;超过两年提出申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受理: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缓刑,全称刑法的暂缓执行,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缓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2、缓刑的执行:根据《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1、(1)由法院宣告缓刑后,由人民法院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送到犯罪分子户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2、(2)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由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考察。基层组织如街道、居委会或者村委会以及其所在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管理好缓刑犯。
3、【法律依据】
4、《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5、(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6、(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7、(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8、(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关于缓刑的执行,犯罪嫌疑人携执行通知到司法局去报到,司法局会出具报到单,持报到单到具体经办的司法所去,接受社区矫正。矫正结束之后,会出具一个解除矫正通知,矫正结束了,相当于刑罚执行完毕。
【法律依据】
《刑法》第72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