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合同是委托任务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的行为准则,因此内容应全面、用词要严谨。
合同条款的组成结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同内所涉及的词语定义和遵循的法规;
(二)监理人的义务;
(三)委托人的义务;
(四)监理人的权利;
(五)委托人的权利;
(六)监理人的责任;
(七)委托人的责任;
(八)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九)监理报酬;
(十)其他;
(十一)争议的解决。
工程监理合同签约流程如下:
1、签约准备阶段。建设方应做好对对方组织合法性,即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调查;
2、签约协商阶段。协商是就未来将要订阅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交换意见,达成合同的过程;
3、合同条款确定阶段。建筑施工合同是法定书面合同,必须注意运用妥善的词句将协商座谈过程中的条款用书面形式确定下来;
4、合同审定签字阶段。这是合同签订的最后阶段,建设工程合同关系虽经承诺,但一般需要经过签字盖章才能正式生效。
工程监理责任是,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能转让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