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分不同的具体情形区别处理。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但均无能力补偿对方时,法院应当判决双方对房屋按份共有,对于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房屋,人民法院在分割该房屋时,要充分考虑房屋的出资、居住情况以及双方对房屋的贡献大小等各种情况。
1、离婚时的经济帮助问题是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法律依据】
3、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一)重婚的;
3、(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4、(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5、(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夫妻离婚,对于住房问题应当进行平等协商,并尽可能达成协议。
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人民法院一般依据下列原则作出判决:
(1)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4条的规定:国家保护离婚妇女的房屋所有权。夫妻共有的房屋,在离婚时,分割住房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解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在保护房屋的产权、居住权方面,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利益。
(2)保护房屋产权
一般来说,要根据结婚时间长短,有无过错,是否抚养子女、住房的结构以及有无其他解决住房的途径等因素,公平合理的考虑产权人的利益,保护房屋产权人对房屋的产权。
(3)优先照顾抚养子女、残疾或者生活困难的一方
如果双方对住房主张的条件均等,应照顾抚养子女、残疾或者生活困难的一方。
(4)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
在住房问题上,如果双方当事人的条件均等,应当照顾无过错的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