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驾驶资格证要求的条件:取得校车型驾驶证及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无犯罪记录;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驾驶证;
3、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
4、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审验时,应当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驾驶校车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情形有:
1、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
2、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3、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4、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开校车需要取得校车驾驶资格证,取得校车驾驶资格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且不超过60周岁;
2、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4、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5、无犯罪记录;
6、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1、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学校也不得聘用。2、处罚规定:聘请无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暂扣车辆、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包括从事特定活动须经许可的事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