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房产税土地税会计分录计提: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
应交税费—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缴纳房产税土地税会计分录实际缴纳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
应交税费—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贷:银行存款。
1、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该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缴纳时要注意申报期限,应纳税收入一定准确,当期开票收入无论款项是否收回,都要计入应纳税收入,另外,一定掌握不能多算收入,如果多缴税金,办理退税很不方便。
个人住房房产税的纳税人可根据实际,选择通过网站、就近的有关银行和税务专窗三种渠道之一缴纳当年度应纳税款。相关说明如下:
1、纳税人到银行和税务专窗缴税时,应携带产权人之一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有关银行指的是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营)在上海办理个人业务的营业网点。
2、当年度应缴纳的个人住房房产税税款,是从纳税人取得应税住房产权的次月起计算,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税额。具体情况为:
1、凡在2017年之前取得产权的应税住房,2017年应缴纳税款为认定通知书中确定的年应纳税额。
2、凡在2017年1月至11月期间取得产权的应税住房,2017年应缴纳税款按以下公式计算:当年度应纳税款=年应纳税额12个月当年度应纳税月份数。
1、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个人新购的高档住房,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的第二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需要征收房产税,不符合房产税征收标准的住房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2、独栋商品住宅是指房地产商品房开发项目中在国有土地上依法修建的独立、单栋且与相邻房屋无共墙、无连接的成套住宅。高档住房是指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2倍(含)以上的住房。
3、新购住房是指《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购买的住房,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购买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并提交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中心的时间为准,存量住房购买时间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