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企业取得收入时,如果该项业务本身就是免税的,则不用计提对应的增值税。
借:应收账款-XX公司,
贷:主营业务收入。
如果该项业务本身不免税,只是因为该收入没有达到起征点而免税,
借: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当确认不用交税的时候,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税收减免。
免税收入发生的时候,如果就能确定免税的,在发生的时候全额计入到主营业务收入: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等。
如果一开始不能确定是否免税,则正常计提税金: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确认不用交税的时候: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税收减免。
小规模纳税人对免征的增值税做会计分录的时候,可以直接将减免的增值税计入营业外收入,不过建议企业在未确认减免时,先做计提,在实际确认减免后,做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营业外收入-减免税额。
小规模减按1%的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预收账款、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