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个人与其兼职的单位存在实质的雇佣关系,则其兼职单位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如果个人与其兼职单位不存在实质的雇佣关系,则兼职单位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关于是否存在实质的雇佣关系,可以参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 十九、关于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问题:
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如果判断不清由主管税务机关鉴定。
兼职人员工资需要根据所在岗位确定借方计入的科目,可能通过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劳务成本等科目核算。
兼职人员工资的账务处理是,
借: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
制造费用,
劳务成本等科目,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会计兼职说明不是雇佣关系,是属于劳务关系。劳务关系就是提供劳务,而不是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会计兼职属于劳务所得。应当按劳务报酬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不是按工资薪金所得申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提供兼职服务的人来说,兼职收入可以说工资薪金也可以是劳务报酬,这两者的区别主要取决于劳动者与对方所签订的合同的性质,如果是用工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则是属于工资薪金,如果是劳务合同则是属于劳务报酬,另外,现在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同属于综合所得。计入哪种最终的结果都是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