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依法享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方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2、因经济法主体不同,其所享有的经济权利是不同的,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是经济管理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力。经济管理主体依法享有经济职权,即经济管理主体在依法进行经济干预和管理时所享有的权利,它包括立法、决策、命令、禁止、许可、批准、撤销、审核、免除、确认、协调、监督、处罚等权力。经济职权是经济管理主体所享有的权利,也是其应当履行的职责,是不能放弃的,因而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是统一的。
3、二是经济活动主体所享有经济权利。企业是经济活动中最重要的主体,它在进行经济活动中享有各种经济权利,包括企业财产所有权、经营管理权、获取收益权等。经营管理权包括经营方式选择权、生产经营决策权、物资采购权、产品销售权、人事劳动管理权、资金支配使用权、物资管理权以及其他经营管理权。
两者的区别:
一、行使主体不同。权利的行使是一般主体,而权力主要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处分方式不同。权利一般可以放弃和转让,而权力必须依法行使,不得放弃和转让。
三、推定规则不同。权利的推定规则为“法无明文禁止及可为。”而权力只以明文规定为限,否则为越权。
四、社会功能不同。权利一般体现私人利益,权力一般体现公共利益。
两者的关系:
一、相互依存。一方面,一国最高权力来源于其公民对自身部分权利的让渡;另一方面,权力在将自然权利确认为法定权利的过程中起决定性作用。
二、相互作用。一方面,公民可以以权利控制权力;另一方面,法定权利的实现,救济也离不开权力。
三、相互冲突。一方面,权力是保障权力必不可少的力量;另一方面,为了切实保护权利又必须限制权利。
可见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具有统一性,两者是不可分离的,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1、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公民拥有某一项权利,相应的,其他人就有不得侵害公民这一权利的义务,权利与义务是共存的,任何一项权利都必然伴随着一个或几个保证其实现的义务,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2、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一规定说明,任何公民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既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也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1、容积是一个汉语词汇,拼音是róng jī,指箱子,油桶,仓库等所能容纳物体的体积。通常叫做它们的容积。
2、计量容积,一般就用体积单位。计量液体的体积,如水,油等,常用容积单位升和毫升,也可以写成L和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