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用货物抵债是要视同销售的,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由于该行为是以抵债方式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按照以上规定,也应该按视同销售来处理。其本质为2个步骤,一、销售该货物,二用该货物的销售收入还债。
破损补发的货物是不属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情形的。需要把之前的货物做退回处理,冲销收入,冲销结转的成本。然后根据补发货物情况做收入分录,结转成本分录。
借:应收账款等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才属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是不属于视同销售的。
无偿捐赠给福利院的货物要视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