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商品用于职工福利,不需要视同销售,只需要将对应的进项税转出即可,具体分录如下:
1、企业购进货物时:
借:库存商品—XX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2、实际用于员工福利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外购商品用于职工福利视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1、购买商品价值较低并确定用于送人时,会计分录:
借:销售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购买商品暂不确定用途,后用于赠送时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 ,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
贷:银行存款 。
借:销售费用 ,
贷:主营业务收入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
贷:库存商品。
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发放给职工才需要按视同销售处理,外购的商品发放给职工是不需要按视同销售处理的。
外购商品发放给职工账务处理是,
借:管理费用等科目,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同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