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对工资支出合理性的决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雇员实际提供了服务,二是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合理的。实际操作中应主要考虑雇员的职责、过去的报酬情况,以及雇员业务量和复杂程度等相关因素。同时,还要考虑当地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劳务支出即劳务报酬支出,是指除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外,纳税人支付给为其提供各种劳务和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手续费、管理费、介绍费、佣金、劳务费等支出。
工资薪金支出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账载金额填写账面计提的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等明细的金额,实际金额填写实际发放的工资金额,实际支付的福利费,工会经费的金额,税收金额栏次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就是按实际金额栏次的数据填写。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在企业、机关团体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工作所获得的工资、薪金。为适应对外开放,根据国际上将工人的劳动收入称之为“工资”,职员的劳动收入谓之为“薪金”的习惯,我国税法把工资、薪金并列相称,而工资、薪金构成主要包括职工、个人的如下劳动收入:工资、薪金、加薪、劳动分红及各类津贴、补贴。其中,工资、薪金收入中的奖金,是指工资性质的奖金,不包括省级人民政府、国家部委以上单位颁发的科学、技术、文化等创造发明奖金。具体内容: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提示:奖金是指所有具有工资性质的奖金,免税奖金的范围在税法中另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