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票作废适用于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的情形,当企业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的,销售方未抄税且未记账,购买方未认证:或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的,可以进行发票作废,重新开具。
2.红冲适用于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或发生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情形。
增值税发票开具红冲发票没有时间限制,只要是符合开具红冲发票的相关规定即可开具。而作废发票是只能在开票当月才可以。
拓展资料:
作废是指在开票当月,所开发票与实际不符,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将其作废,然后重新开具。而红冲是指以前开具的发票,已经记账,无法作废,只能是开具相同的红字“负数”发票将原发票冲回,再重新开具蓝字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对开出的专用发票再作废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是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的当月;
2、是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是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或“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1、纳税人应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等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
2、填报《发票丢失被盗登记表》,持IC卡到国税主管机关办理电子发票退回或作废手续。
【法律依据】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