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先说收入和所得税收入,收入是一般是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和成本,需要和项目部或监理方要完工进度的确认单;
2.再说开票,开票实务多数是看甲方的情况,有的付款后就要开票,有的是让按完工进度开票或是完工再开票,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但这里要注意开票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同,预收款或外地施工的都要预缴增值税,先开票的纳税义务发生在前,没有先开票的看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和完成时间来缴纳增值税,不论您是否开票。
会产生增值税收入不同于所得税收入。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如下: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按正规的操作方式来说,企业取得收入就应该开具对应的发票给对方,但是实操中,有的接受商品或者服务的单位,不需要报销,所以也不需要发票。这种情况下,提供服务的企业可以不开反扒,但是仍然要按实际业务来确认收入和申报税费。
建筑企业应该在月末按完工程度来确认收入和成本金额。其具体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XX项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建筑公司确认收入时要同步结转成本,理论上这叫“配比原则”。
1.建筑企业发生成本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建筑企业开具发票给建设单位或者收到建设方确认的工程量计价单时:
借:应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代转销项税额,
3.建筑企业确认当期合同收入、合同费用和合同毛利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4.工程竣工决算后,工程施工科目与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对冲:
借:工程结算,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贷:工程施工-合同毛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