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认证的发票,不符合作废的条件,也不能作废,可以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47号开具红票的规定处理。.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
原则上已经认证的发票不允许对方作废。但是实际上有时候在沟通不畅的时候,会出现一方认证一方作废重开的情形。处理办法是,认证方做进项税转出即可。但是发票不能退给对方,对方作废之后没有作废发票在手边,对于税务的发票专项检查需要出具说明。因此这需要购销双方功能协调。当然还可以让销售方次月开红字发票的方式处理。这种方式非常规范,但是稍稍有点麻烦而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该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开错后,尚未收回发票的抵扣联和发票联不可以作废。
1、如果想要将已认证的发票冲红,首先先与销售方取得联系,在你购买方的开票机系统里做1份红字发票申请单。
2、然后做好了的申请单还需申请单导出,导出到桌面并拷到U盘;
3、然后把原来有误的发票发票联及抵扣联原件及复印件,该发票的记帐凭证复印件及原件,付款给销售方的记帐凭证原件及复印件,有该有误发票的认证清单;
4、最后把以上的所有纸质的复印件加盖单位的公章,写上与原件一致字样。
已认证已抵扣的发票可以进入开票系统-红字发票申请单-申请单填开-红字发票申请单信息选择-选购买方-选已抵扣-确定;就可以冲红了。然后,带上原件与复印件和U盘到税务局,税务局会开给你正式的负数发票通知单,把该通知单给销售方,他就可以开具负数发票了,再重新开一份正确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