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进项税额转出的当月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相关科目,进项税额不予以抵扣。
当企业发生了税务机关规定的不能抵扣进项税的行为,但开具了专用发票,所以企业要先进行认证,同时当月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处理,最终此专用发票没有抵扣进项税。进项税转出主要包括的内容: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产生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已经抵扣的,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进项税额转出后,该纳税期间,所转出的进项税额不能抵减增值税,比如某企业,某月进项税额共80元,销项税额为100元,无其他涉税抵减事项,则该月应缴纳增值税为20元,如果该进项税额80元中,需要有5元进行转出,则需要缴纳的税额为100-80+5=75元。
增值税视同销售是指企业的某项业务并没有实际销售,但是在计算增值税时视同销售,确认对应的销项税额,而进项税额转出则是因为某项业务不能抵扣进项税额,需要将已经认证的进项税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