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免税产品不交增值税,但是要把购进产品的进项税金予以转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了下列7个项目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农业: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销售免税产品一般是不需要交税的,不过这种免税一般是针对具体的税种,比如农产品销售企业,可以免增值税,但是不是都免企业所得税。比如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企业所得税,但是不一定免增值税、印花税等。
购进免税产品转销售时是不是要纳税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认,比如企业从农业生产者手里购进农产品时,是属于免税的,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购入的免税农业产品、收购废旧物资等可以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并准予以销项税额扣除。
销售免税药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已经抵扣的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5)上述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