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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遗嘱的生效条件是什么(遗嘱的订立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时间:2023-05-29 来源:互联网 作者:素昕

订立遗嘱的生效条件具体如下所述:一、告知当事人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即遗嘱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告知当事人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三、告知当事人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订立遗嘱的生效条件是什么

遗嘱的订立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的订立需要满足的条件有:

遗嘱必须是具备遗嘱能力之人所为,符合法定要式者,才是一个在法律上有效的遗嘱。得为遗嘱的能力称为遗嘱能力。在香港,遗嘱的订立需要有至少两位非受益人担任见证人,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一般而言,这两位见证人的其中一位会由协助订立遗嘱的律师楼合伙人担任,而另一人则由前述律师所邀请的同业(一般由邻近律师楼的合伙人,但不能采用同一律师楼的其他合伙人)担任。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怎么撤销已经订立的遗嘱

撤销已经订立的遗嘱的方式是:

1、遗嘱人另立新的遗嘱,并在新的遗嘱中表示对之前订立的遗嘱进行变更或者撤销。

2、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法律依据】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遗嘱人可以撤回自己订立的遗嘱吗

1、根据《民法典》的最新规定,遗嘱人可以将自己原来订立的遗嘱予以撤回,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另外,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2、【法律依据】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4、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5、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