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包关系和劳动关系区分首先是形式不同,承包关系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隶属关系;承包关系中,承包人作为劳动者在其承包经营范围内是生产经营的组织者和管理者。
2、【法律依据】
3、《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需要说明的是,承包人应当交回的承包地仅指耕地和草地,并不包括林地,这是因为林地的承包经营与耕地、草地的承包经营相比有其特殊性。林业生产经营周期和承包期比较长,投入大,收益慢,风险大。
1、一、仔细阅读使用的合同文本,掌握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规规定;
2、二、严格审查发包人签约主体资格、资质等级及履约信用;
3、三、使用准确术语来表述工期、质量、造价等施工合同重要条款的约定;
4、四、对工程进度拨款和竣工结算程序做出详细规定,避免使用含糊不清易产生误解或歧义的表述。
5、【法律依据】
6、《建筑法》第十五条规定,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7、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工程承包是具有施工资质的承包者通过与工程项目的项目法人(业主)签订承包合同,负责承建工程项目的过程。
2、工程承包主要有三种类型:
3、(1)基础设施和土木工程。如水利、水坝、运河工程;公路和铁路建设;地下建筑工程(管道、导井和地下道);桥梁、港口和岸上建筑(码头、栈桥、疏浚防波堤);飞机场、导弹工程;供水排水工程;动力工程;仿历史或名胜古典建筑工程等。
4、(2)以资源为基础的工程。如石油开发、炼油厂、矿山、炼钢厂、化工厂、化肥厂等。
5、(3)制造业工程。如造纸厂、纺织厂、机器厂等。
6、法律依据:
7、《建筑法》第24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