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未认证的进项税这样做分录,
借:库存商品或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等科目。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已经对该发票进行了认证,“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税务机关认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则是核算企业取得的尚未进行认证的进项税额部分。
当月不进行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暂时不认证,等后期需要抵扣的时候再勾选认证。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承担的增值税税额。税额抵扣又叫“税额扣除”、“扣除税额”,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在计算缴纳税款时对于以前环节缴纳的税款准予扣除的一种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