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累计行驶里程超过10万公里的轻便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以及边三轮摩托车,累计行驶里程达到8万公里的正三轮摩托车,就会被报废处理。
2、使用年限达到10年的轻便二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还有使用年限达到9年的正三轮摩托车。
3、摩托车损毁严重,根本无法修复的。
4、车辆燃油消耗量超过国家相应排量要求20%以上的。
5、摩托车出现故障,在经过修复之后还是没办法达到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要求的。
6、摩托车排放污染物含量、噪音达不到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的。
以上是摩托车的报废的相关标准,所以摩托车年限到了是要报废的,而车主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行驶证正副本、车辆登记证书等,将这些全部交到摩托车回收点,在工作人员确认之后,开具回收证明,最后交到车管所办理注销手续!
1、自登记之日起,年限达到8年的。累计行驶里程达到10万公里的,车辆损坏严重的,车型已被淘汰,无配件来源的。
2、燃油消耗量超过标准规定值20%的,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助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经修理、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物或噪音仍然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排放标准的。轻便摩托车、助动车达到报废年限后,必须报废。
1、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2、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
2、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 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的。
蓝牌摩托车使用年限达到8-10年的轻便两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使用年限达到7-9年的正三轮摩托车需要报废。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中规定: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摩托车应当报废:
(一)累计行驶里程达到10万公里的轻便两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累计行驶里程达到8万公里的正三轮摩托车;
(二)使用年限达到8-10年的轻便两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使用年限达到7-9年的正三轮摩托车。具体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以上使用年限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车辆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四)摩托车燃油消耗量超过国家《公告》确定的相应排量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二十的;
(五)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六)经修理、调整或者采用排放控制技术后,排气污染物或噪音仍然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