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担保制度中重复抵押是什么意思?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时,清偿顺序分为两种不同情况:
(1)抵押权以登记生效的(——不动产),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则各债权人按照各自债权比例分配抵押物价值。
(登记优先)
例:在建工程抵押(不动产):
5月1日→甲(100万元);
5月5日→乙(200万元);
5月6日→丙(300万元)→5月10日登记;
5月8日→丁(400万元)→5月9日登记;
先清偿丁,再清偿丙,甲、乙无优先受偿权。
(不动产抵押权不登记不生效)
(2)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动产:如船舶、航空器抵押),如果抵押物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登记优先、时间优先)
例:在建船舶抵押(动产):
5月1日→甲(100万元);
5月5日→乙(200万元);
5月6日→丙(300万元)→5月10日登记;
5月8日→丁(400万元)→5月9日登记;
先清偿丁,再清偿丙,再清偿甲,最后清偿乙。
(不登记也设立,甲乙有优先受偿权,但登记更优先)
建设工程合同中属于无效合同的有以下这些:(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工程需要签的合同有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又称为工程量清单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分包合同等。
根据《合同法》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