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作业人员依法享有的安全生产保障权利是什么?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①施工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和建议权
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
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②施工安全防护用品的获得权(获得是权利,正确使用是义务);
③批评、检举、控告权及拒绝违章指挥权;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④紧急避险权(逃命权);
⑤获得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赔偿的权利;
⑥请求民事赔偿权;
⑦依靠工会维权和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
施工人员上岗应接受的教育,及上岗后的注意事项:
1、施工作业人员进场前必须经过项目部、施工队、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2、必须认真执行掌握安全技术交底、施工方案、措施和安全规范要求;
3、应检查工具、设备、现场环境等是否存在不安全因素,是否正确穿戴个人防护用品;
4、施工现场严禁拆改、移动安全防护设施、用电设备等;
5、脚手架必须按方案搭设,且符合规范要求,脚手架必须经过双方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使用。
1、吊篮作业人员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吊篮属于特种设备。电动吊篮安装拆卸人员都必须持证上岗,吊篮作业人员也必须持证上岗(特种作业证)。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生产过程中直接从事对操作者本人及其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
2、按照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规定,电工作业人员、锅炉司炉、操作压力容器者、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金属焊接(气割)作业人员、煤矿井下瓦斯检验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机动船舶驾驶人员及轮机操作人员、建筑登高架设作业者,以及符合特种作业人员定义的其它作业人员,均属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安全卫生规程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职工,所在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过有关机关考试合格并取得操作合格证或者驾驶执照后,才准予独立操作。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实行教考分离制度,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推荐使用教材。培训机构按照国家局制定的培训大纲和推荐使用教材组织开展培训。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其委托的有资质的单位根据国家局制定的考核标准组织开展考核。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制作,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签发。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全国通用。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