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销清算时应收账款不是坏账的话,税收的可变现价值为原值 如果是坏账应申报损失,应付账款清算终结前无法支付的 ,应做为税收的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因此注销企业作为债务人应当依法清偿自己的应付款项。
注销企业到期的应收、预付账款因依法主张其债权力,对确实无法收回而形成的坏账损失,如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失踪,其财产或者遗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以及财产(包括保险赔款等)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应收账款;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等,允许在清算所得中作为损失扣除。各级税务机关在办理注销清算时要防止企业故意放弃到期债权,或者以现金或实物抵债等形式收到应收款项后,仍然长期挂账,虚报损失。要认真审核、严格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要求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程序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才允许扣除。
公司注销的时候,剩余的其他应收款一般分为2种:
1、企业股东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其他应收款,这种需要找对方收回,如果确实无法支付的部分,当做坏账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贷:其他应收款。
2、企业股东的其他应收款,如果企业股东不打算还回来,则当做分红处理。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其他应收款。
企业注销应收应付款的处理是在企业注销登记之前,要与往来单位和个人核实债权债务。能够及时清偿的及时清偿,暂时不能清偿的明确清偿方式和期限,最好把尚未实现的债权债务在清算时分配转移到投资人名下,并与债权、债务人重新签订债权、债务转移协议。
【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规定,注销公司依法依照步骤组织清算后,方能办理注销登记,公告终止公司。
企业注销要到税务局清缴税务办理税务注销。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