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结算的审查方法有哪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
除非已有约定,竣工结算应采用全面审查的方法,严禁采用抽样审查、重点审查、分析对比审查和经验审查的方法,避免审查疏漏现象发生。
竣工结算的审查应依据合同约定的结算方法进行,根据合同类型,采用不同的审查
方法。内容如下:
(1)采用总价合同的,应在合同价的基础上对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以及工程索赔等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内容进行审查。
(2)采用单价合同的,应审查施工图以内的各个分部分项工程量,依据合同约定的方式审查分部分项工程价格,并对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工程索赔等调整内容进行审查。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应依据合同约定的方法审查各个分部分项工程以及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内容的工程成本,并审查酬金及有关税费的取定。
下面我们列举一道关于一级建造师考试的例题,给大家说明一下这个知识点在考试中的应用,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例题•单选题】—般情况下竣工结算审查应采用的方法是( )。
A.抽样审查
B.重点审查
C.全面审查
D.对比审查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的是竣工结算的审核。除非已有约定,竣工结算应采用全面审查的方法,严禁采用抽样审查、重点审查、分析对比审查和经验审查的方法,以避免发生审查疏漏的现象。
1、工程决算的前提是按照工程立项后的招标文件内所有的要求以及投标文件内的所有项和施工企业与开发企业签署的建筑总承包合同内的所有条款完成后。
2、竣工结算的条件是按照建筑总承包合同内的所有条款完成,比喻是否按照开发企业限定的日期竣工,是否达到开发企业要求的工程质量和安全质量。
3、一般是施工企业接到当地质检部门合格的质量评估报告和竣工单以及移交给开发企业的移交使用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就可以做单位工程的决算,一般不超过30天。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2、(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3、(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4、(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竣工测量的主要内容有:
1、工业厂房及一般建筑物。包括房角坐标,各种管线进出口的位置和高程,并附房屋编号,构层数,面积和竣工时间等资料;
2、铁路和公路等交通线路。包括起止点,转折点,交叉点的坐标,曲线要素,桥涵等构筑物的位置和高程,人行道,绿化带界限等;
3、地下管网。检修井,转折点,起始点的坐标,井盖,井底,沟槽和管顶等的高程,并附注管道及检修井的编号,名称,管径,管材,间距,坡度和流向;
4、架空管网。包括转折点,结点,交叉点的坐标,支架间距,基础面高程;
5、特种构筑物。包括沉淀池,污水处理池,烟筒,水塔等的外形,位置及高程;
6、绿化环境工程的位置和高程;
7、测量控制网的平面坐标及高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