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所以,领用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不需要视同销售。
企业领用自己生产的存货不视同销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外购原材料是指专门为建造在建工程而购入的各种物资,应先记入”工程物资”,领用时再从”工程物资”转出。
购入工程物资时,做如下分录,
借:工程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企业在建工程领用物资时,做如下分录,
借:在建工程,
贷:工程物资。
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由于没有经济利益流入企业,不确认收入。会计上不能作销售商品处理,只按成本结转,所以该分录上的在建工程金额,不包括税额在内。其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