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有必要鉴定的,则电动车需要鉴定;无需进行鉴定的,则依法不进行鉴定。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属于鉴定。鉴定意见是指各行业的专家对案件(项目)中的专门性问题所出具的专门性意见。如交通事故中的车损评估,受害人的残疾等级,就属于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书证,不属于鉴定意见。
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根据规定,对于所发生的事交通事故,在交警认定事故责任后,在处理赔偿时,可以先申请交警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或对方不愿意调解的,则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