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税点开票是指:在买卖交易中卖方有开具发票的义务,不存在补齐税收点数后开票的“规矩”。如果卖方不按照销售收入开具发票的,应当由税务部门管理和处罚。正常开发票不需要加税点。
2、税点,起税点的简称,又称“征税起点”或“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数额。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部数额征税,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
假如说你需要一些单位为你代开一些发票,你是需要给这些单位税点的。比如说税点是17个点,这样税点额=发票金额*17%。1点是指1%的税率,17点就是17%的税率。增值税的税点都是17个的。
开票加税点计算方法如下:
含税金额=不含税金额+税额
税额=不含税金额*税点(比如5个点就是不含税金额*5%)
所以含税金额也=不含税金额*(1+税点)
例如:不含税销售额是100,税点是17个点,则,
含税金额=100+100*17%=117
同样=100*(1+17%)=117
1、打开开票系统选择操作员,输入口令、密码,点击登录;
2、登录进入主界面,点击左上角的系统设置;
3、页面弹出系统设置选择项目,点击商品编码;
4、点击商品编码之后,页面弹出两个选项,点击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5、进入税收分类编码页,编码总共分为六大类;根据自己的商品属性,选项商品编码的分类;
6、左边每个大类项目下都有小分类,必须点到最后一个小分类;选中小分类之后,再点击右上角的增加;
7、进入商品和服务税收编码编辑界面,输入商品名称,然后回车;再选择商品的税率,其他的项目都会自动生成,最后点击确定;
8、点击确定之后,页面返回到税收分类编码主界面;就可以看到刚刚添加成功的商品税收分类编码了。
附加税是"正税"的对称。指随正税按照一定比例征收的税。其纳税义务人与独立税相同,但是税率另有规定。附加税以正税的存在和征收为前提和依据。
从中国现行税制看,附加税包括两种:
(1)是根据正税的征收同时而加征的某个税种。这种作为税种存在的附加税,通常是以正税的应纳税额为其征税标准。如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作为计税依据的。
(2)是在正税征收的同时,再对正税额外加征的一部分税收。这种属于正税一部分的附加税,通常是按照正税的征收标准征收的。我国现今附加税的征收,通常都有税法指明的特定目的,如增加社会福利、发展教育以及满足地方政府的财政需要等。
附加税的历史
附加税曾被广泛使用。美国对超过一定数额的收入常采用附加税的形式进行累进课征。1960年,美国的联邦所得税对全部净收入课征30%,同时对应税收入总额在2500美元以上的,加征22%的附加税。中国在20世纪三、四十年代国民党政府后期,各级地方政府在各种正税上层层加征,附加税名目繁多,仅田赋附加一项即有百余种,其数额常常超过正税的几倍甚至几十倍,成为劳动人民在正税负担之外的又一沉重负担。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对附加税进行了严格的清理和整顿,其数量大大减少。国家先后征收过的有工商营业税附加、工商统一税附加、农业税附加、城市房地产税附加、工商所得税附加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农业税以常年产量为计税依据,同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为了办理地方公益事业,可征收一般不超过纳税人应纳农业税额15%的地方附加。农业税即为正税,随其征收的地方附加,则为附加税。中国对附加税收入不纳人国家预算管理,而是作为预算外收入由地方政府负责征收管理,其收入归地方财政支配,用于城市维护和农村公益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