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展资料:
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是指企业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固定资产残值不是必须计提。
假如固定资产在预计使用年限完成后真的不会有净残值,可以不计净残值;但是一般的固定资产还是要考虑净残值的。再有就是采用双倍余额法计提折旧时,在最后两年前计提折旧时是不考虑净残值的,最后两年要考虑净残值,并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一般按月进行折旧,企业在月末的时候,根据固定资产的金额和所采用的折旧方式对固定资产进行折旧计提。其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折旧费,
销售费用—折旧费等,
贷:累计折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盘亏的固定资产应按其账面价值先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核算,报经批准转销时,再作为盘亏损失转入“营业外支出”账户。企业在财产清查中盘亏的固定资产,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核算,盘亏造成的损失,通过”营业外支出——盘亏损失“科目核算,应当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