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新准则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次月开始计提折旧。已达到预定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按照估计价值确定成本,并计提折旧。待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的成本来调整已计提的折旧额。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固定资产残值不是必须计提。
假如固定资产在预计使用年限完成后真的不会有净残值,可以不计净残值;但是一般的固定资产还是要考虑净残值的。再有就是采用双倍余额法计提折旧时,在最后两年前计提折旧时是不考虑净残值的,最后两年要考虑净残值,并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一般按月进行折旧,企业在月末的时候,根据固定资产的金额和所采用的折旧方式对固定资产进行折旧计提。其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折旧费,
销售费用—折旧费等,
贷:累计折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盘亏的固定资产应按其账面价值先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账户核算,报经批准转销时,再作为盘亏损失转入“营业外支出”账户。企业在财产清查中盘亏的固定资产,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科目核算,盘亏造成的损失,通过”营业外支出——盘亏损失“科目核算,应当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