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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不提供担保的情况有哪些(诉前财产保全的范围有哪些)

时间:2022-03-11 来源:互联网 作者:觅晴子

1、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2、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3、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4、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发生保全错误可能性较小的。

5、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6、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

7、另外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申请财产保全的,可以不提供担保。财产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由人民法院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保全人继续使用。

诉前财产保全不提供担保的情况有哪些?

诉前财产保全的范围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也认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保全措施。

如何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是什么意思

诉前财产保全,也就是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