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近亲属之间进行股权转让的,可以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2、根据国税总局《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确定的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的,视为有正当理由。也就是说子女将股权转让给父母,可以低价转让,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子女没有增加收入,则无须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
直系亲属股权转让是否交个税分两种情况:
一、如将股权无偿转让给直系亲属,属正当理由,股权转让没有取得收入,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也为零。
二、将股权按照有偿转让给直系亲属,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根据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下称“公告”)规定,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上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根据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规定,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属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如果转让方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低到“零”的程度,则构成直系亲属间股权无偿转让或赠予,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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