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为票据保证人的条件是:
1、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或自然人,都可以作票据保证人;
2、票据保证人应当限于该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
根据《票据法》第四条,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汇票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被保证的汇票,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业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二)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具有真实的商业交易关系;
(三)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法律依据】
《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将票据作为清结相互债权债务或融通资金的工具,关键在于票据权利的实现有无可靠保障,这是票据得以推广使用和流通的前提条件。
票据权利的实现得到保障意味着票据要具备以下功能。
1.支付功能。
2.汇兑功能。指一国货币所具有的购买外国货币的能力。
3.信用功能。即票据当事人可以凭借自己的信誉,将未来才能获得的金钱作为现在的金钱来使用。
4.结算功能。即债务抵消功能。
5.融资功能。即融通资金或调度资金。票据的融资功能是通过票据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实现的。
6流通作用。指票据的转让无需通知其债务人,只要票据要式具备就可交付或背书转让票据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