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预付卡又称“购物卡”、“礼品卡”、“储值卡”、“消费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盈利为目的,通过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特定机构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具体表现为购物券或消费卡。
2、预付卡按使用范围不同可划分为单用途预付卡和多用途预付卡。单用途预付卡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时使用,多用途预付卡可在发行机构之外的企业或商户购买商品或服务时使用。
3、此外,单用途预付卡由商务部监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相应规定向各级商务部备案。多用途预付卡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发卡企业需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获准办理“预付卡发行与受理”业务。
“预付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盈利为目的,通过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特定机构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凭证。按是否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分为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
分类:
1、单用途预付卡
单用途预付卡是由发卡机构发行的,只在本企业或同一品牌连锁商业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用的一种预付卡。包含规模发卡,集团发卡和品牌发卡。
2、多用途预付卡
多用途预付卡是由发卡机构发行,可以发行机构之外的企业或商户购买商品或服务用的一种预付卡,可跨地区、跨行业、跨法人使用。
企业支付预付款的时候,有的收款企业会开票不带税率的预收款发票,企业收到该类发票时,做如下分录,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等。
需要说明的是,该类发票是不能直接税前扣除,需要实际消费后,再开具实际消费的发票,消费发票才可以税前扣除。
会计可以报销,但是所得税税前扣除要看具体情况,一般需要实际消费小票或记录抵减。
1、只要是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或管理的必要的合理支出,都可以凭有效发票报销;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购卡人与实际消费者在整个环节中只能取得一次增值税普通发票,在购卡环节取得编码为“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的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而在消费环节不允许再次取得增值税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文件规定在实际消费环节不允许取得发票,主要是避免重复取得发票税前扣除的问题,但并非不允许税前扣除。购买预付卡环节取得的“不征税”发票,可以证实企业真实发生的购买行为,应该在实际处置预付卡时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税前扣除。
1、购卡赠送客户,维护客户关系。企业购买预付卡将其作为交际应酬费赠送给客户,此种性质属于企业所得税概念中的业务招待费范畴,应凭借购买预付卡时取得的发票以及相关的赠送明细,按照业务招待费进行税前扣除。
2、购卡作为促销方式赠送给客户。企业购买预付卡,销售时将其以买赠的形式赠送给客户,例如达到一定的销售额即可赠送一定额度的预付卡,此时应凭借购买预付卡时取得的发票以及相关的赠送明细按照销售费用税前扣除。
3、购卡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企业购买预付卡将其作为节日福利等发放给员工,这属于集体福利的性质,应凭借购买预付卡时取得的发票以及相关的赠送明细,按照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4、购卡自己消费。 有的企业为了方便业务,购买预付卡自己使用,这应根据其实际用途按照管理费用、生产成本等税前扣除。但此种情况在购卡环节不能凭借发票税前扣除,而应在实际消费环节凭借相关单据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