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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条件(票据行使追索权的条件是什么)

时间:2022-03-12 来源:互联网 作者:熙华酱

1、追索权的行使条件

(1)到期后追索

票据到期后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向出票人、背书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2)到期前追索

在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①汇票被拒绝承兑;

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

④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解释1】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条件是作为主债务人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拒绝付款、拒绝承兑或者丧失支付能力,持票人的第一次权利(付款请求权)不能实现时,才能行使第二次权利(追索权)。

【解释2】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条件

票据行使追索权的条件是什么

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持票人所提示的票据,必须在形式上为有效的票据; 持票人必须依法进行提示; 经持票人依法提示,未获得承兑或未获得付款,另外,票据追索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

票据追索权的时效是多久

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利。

追索权本身的时效:

《票据法》第17条规定的行使权利期限,分为三种:

1、针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是2年;

2、一般前手的是6个月;

3、如果是票据债务人付款后获得票据权利而再行追索的,则为3个月。

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票据流通需具备什么条件

将票据作为清结相互债权债务或融通资金的工具,关键在于票据权利的实现有无可靠保障,这是票据得以推广使用和流通的前提条件。

票据权利的实现得到保障意味着票据要具备以下功能。

1.支付功能。

2.汇兑功能。指一国货币所具有的购买外国货币的能力。

3.信用功能。即票据当事人可以凭借自己的信誉,将未来才能获得的金钱作为现在的金钱来使用。

4.结算功能。即债务抵消功能。

5.融资功能。即融通资金或调度资金。票据的融资功能是通过票据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实现的。

6流通作用。指票据的转让无需通知其债务人,只要票据要式具备就可交付或背书转让票据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