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则不包括用人单位利益至上原则。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合法、协商一致、平等、等价有偿的原则。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9,30,31,33,35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应遵循的原则有:
1、亲自履行原则。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一般情况下必须坚持当事人亲自履行原则。
2、全面履行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就是通常所称的合同全面履行原则,具体包括如下内容:①在能够履行的前提下应当实际履行而不能以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金的方式代替履行。②必须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而不能只履行部分义务。③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义务而不能随意改变。④必须按合同约定的地点、方式等履行义务而不能加以改变或者增加对方的成本。
3、实际履行原则。实际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4、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如下情况会用到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办理信用卡和银行贷款的时候。
2、劳动者去社保部门办理社保或者去劳动部门办理领取失业金。
3、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出现劳动纠纷,申请劳动仲裁时可能会用到劳动合同。
4、有些地区外来务工人员的小孩上学,学校也会要求小孩的父母提供劳动合同。
有下列原则:
1、实际履行的原则。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要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自己的义务和实现自己的权利,不得以其他标的或方式来代替。
2、亲自履行原则。就是指双方当事人要以自己的行为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和实现合同规定的权利,不得由他人代替履行。
3、正确履行的原则。是指当事人要按照合同对定的内容,原原本本的全面履行,不得打折扣,不得改变合同的任何内容和条款。
4、协作履行的原则。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过程重要发扬协作精神,要互相帮助,共同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共同实现合同规定的权利。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29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