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公司会有以下风险:
(一)企业并购实施前的决策风险。
1、并购动机不明确而产生的风险。
2、盲目自信夸大自我并购能力而产生的风险。
(二)企业并购实施过程中的操作风险。
1、信息不对称风险。
2、资金财务风险。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有以下原因:
(1)扩大经营规模。
(2)提高经济效益。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订立合并协议,共同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的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吸收合并又称存续合并。
因不符合规定条件而其个别会计报表未被母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企业集团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一般条件是母公司拥有50%以上子公司的控制权,但并非所有的子公司都要被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在美国,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子公司,不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范围:(1)被母公司暂时控制的子公司,如母公司为了转售而购进的子公司以及母公司在近期内打算出售了的子公司。(2)经营方针主要受政府控制的子公司。(3)因为亏损或破产而在法院管辖下正在进行重整和清算的子公司。(4)在生产经营或资金转移上,受到在国政府法令严格管制的国外子公司。对于不纳入合并报表的子公司个别会计报表,我国规定,应作为母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附表。美国还规定,若母公司对不合并子公司的经营政策和财务政策没有影响力,应改按成本法处理长期股权投资,而不宜采用权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