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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证补偿标准(国有土地补偿标准)

时间:2022-03-12 来源:互联网 作者:未了情

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3、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4、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国有土地使用证补偿标准

国有土地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国有土地使用证可以买卖吗

国有土地使用证是不可以买卖的,但在满足国家规定的条件之下,可以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后需要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变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共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国有土地使用证有什么作用

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作用有:

1、《土地使用证》是非常重要的物权,不按合同办出《土地使用证》就是开发商违约和对业主“权利”的侵犯。

2、《国有土地使用证》不仅是住宅不动产的物权的组成部分,而且是更重要的组成部分。

3、缺少《土地使用证》,不动产的“物权”不完整。

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4、缺少《土地使用证》,房地产的转让中涉及土地使用权的部分不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5、缺少《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价值严重缩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