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侦查不需要问其家属。对于违法犯罪人员,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由其个人独立承担,与家属无关。但是根据案情侦查的需要,如果需要询问嫌疑人家属有关事项的,办案机关可以对家属依法进行询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1、侦查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
2、刑事案件有侦查羁押期限,一般都是在侦查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
3、《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之内。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案件。
1、批捕后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可以延长一个月。
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1、刑事侦查技术属于公安类。刑事侦查技术是我国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门以发现、揭露和证实各类犯罪活动为目标的专业,有着较为完整的组成体系。
2、按刑事技术的专业类别划分为:照相录像技术、痕迹检验技术、文书(含笔迹)检验技术、刑事理化检验技术、法医鉴定、DNA检验、声纹鉴别技术、气味鉴别技术、心理测定(测谎)技术、人体外貌识别技术、侦查通讯技术、刑事模拟画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