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出纳员主要负责办理收付款业务,填制记账凭证,根据与现金、银行存款收付有关的凭证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结账、对账,编制出纳报表,装订凭证,出纳档案的保存
出纳是按照有关规定和制度,办理本单位的现金收付、银行结算及有关账务,保管库存现金、有价证券、财务印章及有关票据等工作的总称。只要是票据、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保管、核算,就都属于出纳。它既包括各单位会计部门专设出纳机构的各项票据、货币资金、有价证券收付业务处理,票据、货币资金、有价证券的整理和保管,货币资金和有价证券的核算等各项工作,也包括各单位业务部门的货币资金收付、保管等方面的工作。狭义的出纳则仅指各单位会计部门专设出纳岗位或人员的各项工作。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组织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组织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受侵权职责;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组织未尽有管理职责的,承受相应的增加职责。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组织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组织未尽有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受职责。
小孩在学校打架的,学校负主要责任,家长承担连带责任。而学校如实履行监护义务,孩子打架受伤的,家长就是责任承担方。
未成年人在学校打架的,由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是否承担责任要看它有没尽到监护管理的职责。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除非学校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没有尽到监管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32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学校的书记是学校党组织的负责人,工作一般是负责党建,发展党员,党员教育培训。
书记(英语:Secretary)原指负责文件纪录或负责缮写的人员,但在一些政党和政党型社团中,是主持日常事务的领导人。社会主义政党的最高领导人一般称“总书记”或“第一书记”。而书记则指省委书记、市委书记、区委书记、镇委书记等。